菏泽市国贸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变形监测方案
2013-08-25 15:15:02 来源: 测绘论坛
一、工程概括
1、工程场地概况:
拟建菏泽国贸中心位于菏泽市和平路两侧,南起中山路、北抵中华路,为菏泽城区商贸中心位置,地理位置优越。该项目为11栋主楼,周边为地下车库。2、基坑支护、降水设计概况:
其中A1、A5楼基坑开挖深度-7.4米,基坑东侧、基坑北侧、基坑东侧采用桩锚联合支护结构,基坑采用轻型井点降水体系;B4、B5楼基坑开挖深度-11.4米,基坑西侧、基坑南侧、基坑东侧采用桩锚联合支护结构,基坑采用多级轻型井点降水体系。
二、监测依据
1、菏泽市国贸(一期)基坑支护有关的图纸及资料;
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 8 8-2007);
三、监测目的
1、为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及时提供反馈信息。
2、为基坑开挖和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及时有效的监测数据,以便于优化设计、指导施工。
3、对周围临近建筑物等周边环境进行现场监测,检验其变形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4、对支护结构体系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进行预测预报,为基坑开挖和调整设计、施工参数提供依据,确保基坑工程安全性。
四、监测项目
1、A1、A5基坑:建(构)筑物垂直位移监测点(基坑南侧建(构)筑物沉降),暂设测点7个;B1、B5基坑:建(构)筑物垂直位移监测点(基坑北侧建(构)筑物沉降),暂设测点8个;
2、A1、A5基坑:基坑支护结构坡顶部水平位移观测点11个;B1、B5基坑:基坑支护结构坡顶部水平位移观测点12个。
观测点的具体布置见附图。
五、监测点及基准点布置与保护
沉降监测:对分布在基坑西侧两座建筑物,在四角布设监测点,水准基准点布设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以外区域,或设于影响区域外沉降稳定的建筑物结构上。
位移监测:测点设置在冠梁上,水平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埋设于基坑转角处(阴角),前视及后视点选取在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以外区域。
在各方的配合下: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测点和基准点的正常使用;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工作基点的稳定性。
六、监测方法及精度
每次进行测量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测量方法;
2、使用同一测量仪器和设备;
3、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一)沉降监测(周围建(构)筑物垂直位移)
1、监测方法
使用水准仪按光学测微法进行观测,各监测点与水准基准点组成闭合环路或附合水准路线。
2、测量精度
采用二级变形测量,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0.5mm。
(二)位移监测(坡顶水平位移)
1、监测方法
根据本工作实际情况,测定水平位移时采用视准线法进行观测,测定监测点的水平位移时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法或后方交会法。
2、测量精度
采用二级变形测量,基准点对中误差不大于0.5㎜,监测点对中误差不大于1.5㎜。
七、监测主要仪器设备
主要监测仪器一览表
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测量范围
|
分辨力
|
备注
|
水准仪
|
DSZ2
|
1
|
/
|
±2mm/km
|
|
经纬仪
|
DJ2
|
1
|
36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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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测频率
1、正常监测频率
基坑工程监测频率应以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
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工作一般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到地下工程完成为止。
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
结合本基坑工程实际情况,对于本工程实际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基坑开挖后的监测频率确定如下:
基坑
|
施工进程
|
基坑设计深度(m)
|
||||
≤5
|
5~10
|
10~15
|
>15
|
|||
A1、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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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深度
(m)
|
≤5
|
|
1次/2d
|
|
|
5~10
|
|
1次/1d
|
|
|
||
底板浇筑
后时间
(d)
|
≤7
|
|
1次/2d
|
|
|
|
7~14
|
|
1次/3d
|
|
|
||
14~28
|
|
1次/5d
|
|
|
||
>28
|
|
1次/10d
|
|
|
||
B4、B5
|
开挖深度
(m)
|
≤5
|
|
|
1次/2d
|
|
5~10
|
|
|
1次/1d
|
|
||
>10
|
|
|
2次/1d
|
|
||
底板浇筑
后时间
(d)
|
≤7
|
|
|
2次/1d
|
|
|
7~14
|
|
|
1次/1d
|
|
||
14~28
|
|
|
1次/2d
|
|
||
>28
|
|
|
1次/3d
|
|
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提供监测结果。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出现突然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
(9)邻近的建(构)筑物出现突然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九、监控报警值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出现异常情况或基坑出现渗漏、流砂、管涌、隆起或陷落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可能发展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
(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报警的情况。
2、支护结构变形及周边环境监测安全判别标准见下表:
监测内容
|
安全性判别
|
||
判别标准
|
警戒域(报警值)
|
备注
|
|
沉降观测
(邻近建筑物变形)
|
沉降量,变化速率
|
连续三天大于2mm/d或累计大于20mm。
|
|
支护顶水平位移
|
位移量,变化速率
|
连续三天大于2mm/d或累计大于30mm。
|
|
十、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1、观测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监测成果的提交以监测报表的形式体现,分次报表、阶段性监测报表和工程监测总结报告。从基坑开挖至地下室底层结构施工完毕可采用报表反馈信息,即报表于当日向监理单位提供结果;地下室底层结构施工完毕至土方回填完毕可采用阶段性监测报表反馈信息,即每周或隔周提交前一阶段监测成果;监测工作完成后,最终提交完整的基坑工程现场监测报告。
2、各监测项目的数据分析应根据进行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结合工程施工环境、施工工况等的变化进行,分析研究监测项目各物理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坡顶水平位移,周围建(构)筑物沉降变形应将变形大小和变形速率结合起来,考察其发展趋势。当观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
十一、基坑及周边环境变形监测点位布置示意图(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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