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三大措施解决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难题
2020-03-05 18:02:51 来源:
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日前,经广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老项目”“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缴纳标准及缴纳主体,并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提出了具体要求。
耕地占补平衡一直以来是重大交通项目难点问题。这次印发的《措施》共三大项,将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加速推进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针对“老项目”采取“老办法”。《措施》提出,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前,“老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按照一般耕地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最高4万元/亩、旱地最高2万元/亩标准缴纳;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后,“老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按照桂财税〔2019〕35号文件标准缴纳。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政府签订的协议或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已确定缴纳主体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如相关协议未明确缴纳主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政府协商办理。
针对“新项目”采取“新办法”。《措施》明确,“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即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确实无法落实的才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现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对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时均参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相应类型的最低价,即按目前耕地数量每亩3.8万元、“旱改水”每亩15.4万元列入项目投资估算及工程概算中(后续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对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均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针对“补充耕地指标”采取“调剂方式”。即项目所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先从项目所在市、县补充指标储备库中划转补充耕地指标予以调剂落实,如项目所在市、县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不足的,可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调剂费用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据介绍,《措施》出台后,对有效解决我区当前自治区重大交通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难问题意义重大。一方面进一步明晰补充耕地指标来源渠道。当前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遇到瓶颈,主要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没有进一步压实,按照国家所提出的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的原则,需在该措施中进一步明确补充耕地指标落实的渠道,有效避免了各个市有指标不愿意划转指标落实占补的问题。
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问题。鉴于“老项目”很多已经签订协议,且在项目前期没有考虑需要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购买或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情况,如按照现行政策,则项目所需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远远超过工程概算中所计列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因此,在本措施中分别明确“老项目”和“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问题,进而有效解决建设单位占补资金来源和建设成本问题,也助推各市挖掘自身潜力,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实施力度产生更多补充耕地指标的积极性。
耕地占补平衡一直以来是重大交通项目难点问题。这次印发的《措施》共三大项,将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加速推进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针对“老项目”采取“老办法”。《措施》提出,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前,“老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按照一般耕地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最高4万元/亩、旱地最高2万元/亩标准缴纳;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后,“老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按照桂财税〔2019〕35号文件标准缴纳。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政府签订的协议或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已确定缴纳主体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如相关协议未明确缴纳主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政府协商办理。
针对“新项目”采取“新办法”。《措施》明确,“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即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确实无法落实的才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现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对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时均参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相应类型的最低价,即按目前耕地数量每亩3.8万元、“旱改水”每亩15.4万元列入项目投资估算及工程概算中(后续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对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均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针对“补充耕地指标”采取“调剂方式”。即项目所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先从项目所在市、县补充指标储备库中划转补充耕地指标予以调剂落实,如项目所在市、县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不足的,可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调剂费用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据介绍,《措施》出台后,对有效解决我区当前自治区重大交通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难问题意义重大。一方面进一步明晰补充耕地指标来源渠道。当前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遇到瓶颈,主要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没有进一步压实,按照国家所提出的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的原则,需在该措施中进一步明确补充耕地指标落实的渠道,有效避免了各个市有指标不愿意划转指标落实占补的问题。
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问题。鉴于“老项目”很多已经签订协议,且在项目前期没有考虑需要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购买或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情况,如按照现行政策,则项目所需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远远超过工程概算中所计列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因此,在本措施中分别明确“老项目”和“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问题,进而有效解决建设单位占补资金来源和建设成本问题,也助推各市挖掘自身潜力,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实施力度产生更多补充耕地指标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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