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局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
2020-06-05 17:06:0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近日,为加快推进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促进产业项目落地见效,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济宁实际,创新方案,研究细化4项措施,疏堵点、解卡点,支持重点项目落地,全力推进全市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
找准堵点,加快已批土地供应。一是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鼓励依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允许对标准厂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加建设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标准厂房(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工业地产项目;二是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等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完善手续,妥善处理未供即用土地。一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成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边角地,经市、县(市)政府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部门。二是对于产业项目用地未供先用的,依法查处到位后,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据实核销,减少批而未供土地基数。对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县市区政府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经自然资源部核销的,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由市、县(市、区)政府具体核算。
区位调整,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可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属于同一批次的,应一次性调整处置到位,多个批次需处置的完整地块可调整到同一新的批次使用;批次区位调整拟调入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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