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2013-10-22 07:51:55 来源: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荆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于8月28日审议通过《荆州市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市政府令(第105号)公布,自9月22日开始施行。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湖北省测绘条例》和《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结合荆州市实际工作,在测绘成果汇交、保管、使用、提供、违反规定的罚责等方面做出13条规定。
《规定》指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依法确定保管汇交测绘成果的单位,负责接收、保管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并将测绘成果资料移交给保管单位。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除用于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外,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转让他人汇交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荆州市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应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石莎 彭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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