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大审议《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9月22日至24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西安召开。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对《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根据测绘成果管理和应用的发展变化情况,省人大在2014年对《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作出修订安排。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在省人大的指导下完成了《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修订草案》一是对测绘成果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明确。二是明确定义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三是执法下沉,委托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分测绘成果汇交。四是确保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明确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时限及申请所需材料。五是有效节约资源,要求立项前书面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避免重复测绘。六是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由现行条例的一条扩展为第四章一章共五条,从测绘成果的质量要求、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等方面作出规定。七是新增第五章安全与保密,对测绘成果存储场所和介质、保密处理、维修与销毁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八是新增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明确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公布的信息内容。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武文忠列席会议,局相关人员参加了分组审议会并解答了参会代表的提问。(董莉 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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