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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草案)》12月1日起实施

    2015-10-15 21:45:27 来源: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聊聊

    10月13日,青海省省长郝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草案)》,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草案)》重点在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管理规定:一是确定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主体及内容。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同时,在办法附件中明确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内容,以增强有关单位交换相关数据的主动性。二是明确了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职责。明确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管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组织采集、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服务标准,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协调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向地理信息服务机构提交合法、完整、准确、规范的地理空间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实效性负责。三是加强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管理。规定省、市(州)、县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当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四是强化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管理。为确保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精确、现势的地理空间数据服务,办法规定地理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面向社会的公益性地图网,无偿提供数字地图、位置信息等公共地理空间数据服务,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应用地理空间数据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等。同时,规定参与地理空间数据交换的有关单位,可以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偿共享相关地理空间数据。

    《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草案)》的制定实施,对于加强青海省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信息服务政府决策、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社会治理和应急保障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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