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7-11-28 19:17:31 来源:
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这是对新时代深化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深入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提出的明确要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造“四力”新贵港的具体实践,是瞄准科技前沿、打赢城市提升主动仗、实现城市大变化目标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智慧城市建设统筹规划和统一运营管理能力,提高我市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统筹城市发展的各种资源、实现全市信息资源集约化建设,促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融共享的管理目标。以统一归口部门管理、统一建设标准管理、统一数据共享交换的“三统一”为原则,特制定了《贵港市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归口管理
本办法是以智慧办,作为贵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各级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对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未纳入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的新建、改建及扩建信息化项目统一规划组织建设。
三、统一规划建设
明确全市智慧类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指标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对各级各部门在建、改建及扩建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统一端口等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各级各部门计划新建、待建的信息化项目,将建设需求、建设计划、技术指标要求和建设方案报智慧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复后统一建设。未列入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范围的信息化项目,报市政府审核批复后统一建设。严禁未经审查私自开工建设,否则市政府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列入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范围内的项目应落实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积极配合智慧城市建设合作方统一规划建设,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私自建设。
四、数据共享交换
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数据共享交换标准,无偿开放本部门的信息数据,信息数据按权限分级共享交换给各有关部门,国家涉密内网信息除外。<测绘网 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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