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篡改基础测绘遥感影像资料最高拟罚3万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基础测绘遥感影像资料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遥感影像资料成果至少3年更新一次,市、县级基础测绘遥感影像资料成果不超过2年更新一次,有条件的地区应及时更新。用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遥感影像资料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对于违反本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遥感影像资料,出现未按批准的目的和范围利用的;篡改或者伪造基础测绘遥感影像资料的;擅自复制、转让、转借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遥感影像资料的;利用基础测绘遥感影像资料的主体发生变更,未重新提出利用申请的;利用目的实现后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任务完成后,未及时按规定回收、销毁基础测绘遥感影像资料及其衍生产品的等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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