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简称《条例》)已于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
为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条例》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系统建设要遵循省市统筹、保障安全的原则,并通过备案制度促进信息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涉密测绘成果利用目的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为加强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定期对地图内容进行自查,加强对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保存相关记录,每间隔6个月将地图数据库变化情况按照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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