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据西安新闻网报道(记者刘雪妮 朱雪娇)为加强测绘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5月29日,《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杨宏山介绍,目前,全省有测绘资质单位630余家,产业服务产值保持每年20%的增长速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不断革新,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2017年,新修订的《测绘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修订草案严格贯彻上位法精神,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将上位法中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通过修订予以落实。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应用方面,按照《测绘法》的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并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管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档案,并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为了与《测绘法》保持一致,修订草案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保护生态环境、防灾减灾、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需要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为进一步推进测绘成果应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修订草案对照《测绘法》的条款,修改了相关内容,将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通过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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