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将开展2019年全国地理国情监测工作
以下为通知全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为持续掌握我国陆地国土(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范围内地理国情信息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决定继续开展2019年全国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符合2019年地理国情监测时相要求的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整合最新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部门专题数据,以6月30日为标准时点,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陆地范围及沿海有人居住岛屿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现状和变化情况,形成2019年度全国地理国情信息数据库,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持续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贯彻中央精神,坚持国家立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按照《2019年全国地理国情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另发)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实施方案设计、任务部署、组织实施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承担单位,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加强质量管控,确保监测任务如期完成、监测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二)严控成果质量。要坚持实事求是,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畅通技术交流渠道,强化业务技术培训。要明确管理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对本地区监测成果质量负总责。强化质量问责机制,对质量好的要公开表扬,对因措施不力造成质量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严肃问责。
(三)严格进度管理。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技术设计、影像处理、监测实施、质量检验、成果复核、入库检查、汇总统计等时间进度,合理安排工期,压茬推进工作。及时分析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全国一盘棋”,按时完成年度监测工作。
(四)推进综合分析。加强对地理国情信息的深度挖掘,融合经济社会和人文等信息,揭示资源、生态、环境、人口、经济、社会等要素在地理空间和时间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内在联系,多层次、多维度分析提炼综合反映国土空间布局、生态状况、城镇化进程、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规律性特征,形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服务政府决策和管理。
三、实施原则
按照“全国统筹、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共享应用”的原则,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部统筹指导下,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步调,协同开展本地区地理国情监测工作。
(一)全国统筹。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对全国地理国情监测进行统一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地理国情监测顶层设计,推动全国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整体开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作为责任单位,具体牵头负责地理国情监测项目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的采集与分发,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全国地理国情监测过程质量抽查和验后复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二)上下联动。地理国情监测由中央和地方联动开展。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理国情监测的组织实施、数据汇总和数据建库等工作;各省负责省级行政区域全部或部分地理国情监测任务(2019年全国地理国情监测的任务分工详见附件),要按照“连续、稳定、转换、创新”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央和省级两级联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机制。
(三)因地制宜。在遵循国家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地方可根据地域特色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差异化扩展地理国情监测内容和指标,增强针对性,丰富监测技术和方法,提高监测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监测作用。
(四)共享应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由国家和地方共享,全国数据库建成后,要及时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数据库成果,协助完善省级数据库;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库成果、并指导帮助建好用好数据库,及时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服务,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服务,促进监测成果广泛应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成果统计分析,深化监测成果在规划决策、科学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监测成果效益。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底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印发《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定,并负责提供2018年地理国情监测本底数据。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分批下发卫星遥感影像。各省(区、市)完成专题数据资料收集,编制本地区2019年地理国情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备案。
(二)监测实施阶段(9月底前)。各省(区、市)根据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完成监测工作;期间,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组织开展两批次过程质量抽查。
(三)成果质量验收和复核阶段(10月20日前)。各省(区、市)负责按国家统一质量要求,完成监测成果质量检验工作,并提交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复核。复核不通过的,须重新修改并提交复核。
(四)成果汇交阶段(11月10日前)。承担行政区全域监测任务的省(区、市)于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整合处理、入库前检查和预处理、成果汇交工作。承担行政区部分区域监测任务的省(区、市)于11月10日前配合部属单位完成本地区全域数据整合处理、入库前检查和预处理、成果汇交工作。
(五)数据库建库阶段(12月20日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完成全国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数据集的汇总、入库检查及预处理、数据库建库工作,更新全国交通网络、水域网络数据等。
(六)统计分析阶段(2020年1月10日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负责完成全国地理国情监测基本统计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附件:2019年全国地理国情监测任务分工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0日
2019年全国地理国情监测任务分工表
序号 |
省级区划 |
责任单位及任务区域 |
1 |
北京市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承担北京市全域监测任务。 |
2 |
天津市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天津市全域陆域及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 |
3 |
河北省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石家庄市(含辛集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沧州市、保定市(含雄安新区、定州市)及上述地区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其余区域由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帮助承担完成监测任务。 |
4 |
山西省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山西省全域监测任务。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承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监测任务;其余区域由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帮助承担完成监测任务。 |
6 |
辽宁省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承担辽宁省全域陆域及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 |
7 |
吉林省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吉林省全域监测任务。 |
8 |
黑龙江省 |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黑龙江省全域监测任务。 |
9 |
上海市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上海市全域陆域及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 |
10 |
江苏省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承担江苏省全域陆域及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 |
11 |
浙江省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承担浙江省全域陆域及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 |
12 |
安徽省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安徽省全域监测任务。 |
13 |
福建省 |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福州市、宁德市和南平市及上述地区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其余区域由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帮助承担完成监测任务。 |
14 |
江西省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南昌市、九江市、抚州市、宜春市监测任务;其余区域由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帮助承担完成监测任务。 |
15 |
山东省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山东省全域陆域及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 |
16 |
河南省 |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承担河南省全域监测任务。 |
17 |
湖北省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承担湖北省全域监测任务。 |
18 |
湖南省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承担湖南省全域监测任务。 |
19 |
广东省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广东省全域陆域及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承担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及上述地区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其余区域由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帮助承担完成监测任务。 |
21 |
海南省 |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海南省全域陆域及近海主要岛屿监测任务。 |
22 |
重庆市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重庆市全域监测任务。 |
23 |
四川省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四川省全域监测任务。 |
24 |
贵州省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承担贵阳市、安顺市(含贵安新区)、遵义市、六盘水市、黔南州龙里县监测任务;其余区域由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帮助承担完成监测任务。 |
25 |
云南省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承担云南省全域监测任务。 |
26 |
西藏自治区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帮助承担西藏自治区全域监测任务。 |
27 |
陕西省 |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陕西省全域监测任务。 |
28 |
甘肃省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兰州市监测任务;其余区域由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帮助承担完成监测任务。 |
29 |
青海省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承担西宁市监测任务;其余区域由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帮助承担完成监测任务。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承担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利通区、盐池县监测任务;其余区域由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帮助承担完成监测任务。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承担乌鲁木齐市、五家渠市、昌吉回族自治州监测任务;其余区域由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帮助承担完成监测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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