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发布“多测合一” 实施细则(试行):测绘成果需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为全面推进荆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5月5日,湖北省荆州市出台《荆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其中,《细则》第十条提出:
属于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工业项目,由各职能部门、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并履行工作流程。其他项目“多测合一”业务工作流程:
(一)项目委托及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鼓励优先选取“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测绘服务机构应将测绘服务合同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并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测绘项目登记。
(二)测绘作业。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编写项目技术方案;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分综合测绘事项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咨询服务。
(三)成果报送。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后,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按测绘成果标准提交每个阶段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后续业务办理,通过平台推送测绘成果和数据,原则上“谁审批谁负责”,供各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委、住建局、人防办等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测绘成果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四)成果汇交。“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文件附件1《荆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截图
以下为《细则》全文:
荆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荆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发〔2020〕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过程中涉及的测绘业务,依法依规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等进行一次性测绘获取数据,受委托测绘服务机构根据不同部门需求,分别提取、计算、核验面积信息。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荆州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工作制度(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指南、成果报告)并发布“多测合一”实施标准;负责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和综合测绘统一监管,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为项目业主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提供咨询服务。
市政务数据局负责统筹实施“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增加“多测合一”服务监管模块,并与各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多测合一”数据成果在不同层级、部门、业务共享互认,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房屋销售、产权登记提供测绘服务保障,推动“多测合一”实现“一网通办”。
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推行“多测合一”服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现行的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一次测、分类计”方式,实现“一测多用”。“多测合一”应当在执行国家、省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荆州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条“多测合一”服务项目分为三个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选址阶段(包含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测绘服务)、供地施工阶段(包含建设用地批准、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的测绘服务)和竣工验收阶段(包含规划核实和土地核查、不动产登记、联合验收的测绘服务)。
第七条全流程整合三个阶段的测绘事项:
立项选址阶段,将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四个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
供地施工阶段,一是将报建现状地形图测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规划放线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二是将房产面积预测算、规划验线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作为房屋预售、规划监管的依据。
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建设验收阶段的测绘成果应用于房屋销售、产权登记等群众办证阶段。
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服务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或重复测绘。
第八条按照综合测绘的要求,整合“多测合一”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在参考相关部门原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指导价,避免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综合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业主单位也可在名录库外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测绘单位,并提交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名录库由测绘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资质、人员、质量管理、办公场所等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在平台上予以公布,为“一次委托”提供服务选择。名录库具体要求另行文发布。
第十条属于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工业项目,由各职能部门、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并履行工作流程。其他项目“多测合一”业务工作流程:
(一)项目委托及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鼓励优先选取“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测绘服务机构应将测绘服务合同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并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测绘项目登记。
(二)测绘作业。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编写项目技术方案;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分综合测绘事项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咨询服务。
(三)成果报送。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后,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按测绘成果标准提交每个阶段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后续业务办理,通过平台推送测绘成果和数据,原则上“谁审批谁负责”,供各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委、住建局、人防办等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测绘成果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四)成果汇交。“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测绘成果目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平台中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申请领用测绘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委托第三方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合格,保障项目单位(个人)和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因测绘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相关部门责令测绘服务机构补测或重测;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对出现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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