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控制管理平台系统招标公告1
项目名称: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控制管理平台系统(二次)
项目编号:HG(X)2015-0077(1)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对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控制管理平台系统(二次)"(项目编号:HG(X)2015-0077(1))进行国内询价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做出对采购单位最为有利的报价文件,并将该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1份)密封好于2016年 1 月28日上午10 点 00分之前报送至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一、货物需求情况
1、 采购内容、数量及要求: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平台软件(区县级)1套。
具体货物需求、数量等资料请各投标供应商于2016年 1 月 20日- 1 月22 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周末、节假日除外)到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
领取时需携带:
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定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集成叁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⑤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本项目为一个合同包,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全部均投,不得再行拆分,对于拆分的报价将拒绝接受。
3.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完成部署安装完毕。
4.交货地点:满足采购人要求。
5.交货方式:满足采购人要求。
6.售后服务及要求: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7.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8.本项目不要求递交样品。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满足本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资格条件;
3.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具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定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集成叁级(含)以上资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报价限额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1. 最高限价为180000.00元。超过项目报价限额的投标报价文件为无效投标报价文件。
2.投标保证金:3600.00元
2.1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电汇,其他交纳方式未经皇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视为无效。
2.2相关要求:投标单位需在电汇凭证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在电汇单"附言"或"备注"内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名称较长时可以简写);投标单位持电汇原始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最迟于递交报价文件前一天下午15:30前至皇姑区政府院内A座15楼财务室办理财政收款收据事宜;投标保证金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需附在报价文件中),投标单位在开标现场向采购中心提交财政开具的收款收据原件,否则其报价文件不被接收。
2.3投标保证金退付:保证金以转账支票的方式退付;项目发布中标公示期满后,未中标单位凭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单位收据、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到皇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事宜;
中标单位凭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单位收据、中标通知书、代理费发票原件、《合同》、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以及采购单位出具的退投标保证金函到皇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事宜;
皇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办公室电话86299817,投标单位办理业务前请电话预约。
3. 本项目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四、合同签订及供货
1.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不得对采购公告作实质性修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正品,非盗版或仿造、非积压性质的产品。
2.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签订的地址、货物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摆放到位,调试合格。送货、调试、税金等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五、验收
采购单位在供应商送货、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
六、付款
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款项。
七、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及格式
1. 报价函;
2. 报价一览表;
3. 报价明细及偏离情况一览表;
4.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定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5.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集成叁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6.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 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
8.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采购公告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10.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12. 提供报价产品的技术资料和彩页用以专家评审。
说明:
1. 以上1-11项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对于给定格式的,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可以自行设计,但应清楚有条理。
2. 所有要求出具的复印件均要清晰可辨且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3. 中标后要求出具原件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审查。
4. 供应商在装订报价文件时,应按照以上内容的顺序进行装订,自编目录。
5. 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报价文件无效。
八、关于报价
1. 报价有效期:从报价截止之日算起九十(90)天内报价有效,在此期间内不得更改。
2. 当本公告内容与具体采购要求不一致时,以具体采购要求为准。
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指标要与技术规范一一对应,包括具体的技术指标差异度;如有差异,应在报价文件中使用明显的标记加以强调。
4. 如果本项目所询产品已停产或已断货,则可报其升级产品或性能、规格相近产品,且必须在"报价明细表"中详细列示具体差别。
5. 如项目要求执行相关通用技术、标准等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如暂时不能提供,采购单位有权在货物验收时随机抽取送检,确认检测结果达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标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九、评审原则
1.按采购法规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 投标文件中报价金额前后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中的大写合计金额为准。
3.评审中出现特殊情况,评审小组有权酌情处理。
十、其他说明
1. 如果供应商认为本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技术规格中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的,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一天之前向本采购项目联系人反映。
2. 参与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接受本询价书的全部条款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该项目的成交结果将在《沈阳政府采购网》的中标信息中公布。
3.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采购单位: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
联系地址:皇姑区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崔旭野
联系电话:13897997332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政府15楼(松花江街3号)
邮政编码:110032
联 系 人:王勇、顾俊
传 真:024-86299819
联系电话:024-86299819
户名:沈阳市皇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0338010102000008421
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亚明支行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 1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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