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东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招标公告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东山县农林水利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东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东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项目编号:FJGCZZ-G-2016-0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妙丽
项目联系电话:0596-2879615/16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东山县农林水利局
地址:东山县西埔镇中兴街1103号
联系方式:朱先生: 1385051759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罗妙丽
代理机构地址: 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开标大厅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货物)名称 |
用途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
1 |
1-1 |
东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
管辖 |
1批 |
主要任务:一是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地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地块、四至边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二是建立土地承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购买全省统一的软件。 作业范围:东山县辖7个镇、61个行政村,622个村民小组,3.57万农户,辖区主岛面积220.1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 42909.3万亩(国土二调面积)。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5.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5.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5.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7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含)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资质和乙级(含)以上不动产测绘资质证书;5.8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5.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释义:(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93.0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3月04日 08:30 至 2016年03月21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http://zzds.fjzfcg.gov.cn:8081/viewbody.cfm?id=38849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3月24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3月24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
3.2.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2.2本合同包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2.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3.2.4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须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注: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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